直埋敷设于非冻土地区时,电缆埋置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:
(1)电缆外皮至地下构筑物基础,不得小于0.3m。
(2)电缆外皮至地面深度,不得小于0.7m;当位于行车道或耕地下时,应适当加深,且不宜小1.0m。
直埋敷设于冻土地区时,电缆埋置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:
直埋敷设于冻土地区时,宜埋入冻土层以下,当无法深埋时可埋设在土壤排水性好的干燥冻土层或回填土中,也可采取其他防止电缆受到损伤的措施。
直埋敷设的电缆,严禁位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。
电缆与电缆、管道、道路、构筑物等之间的容许最小距离,应符合表5.3.5的规定。 表 电缆与电缆、管道、道路、构筑物等之间的容许最小距离(m)
注:
① 用隔板分隔或电缆穿管时不得小于0.25m;
② 用隔板分隔或电缆穿管时不得小于0.1m;
③ 特殊情况时,减小值不得小于50%。
直埋敷设的电缆与铁路、公路或街道交叉时,应穿于保护管,保护范围应超出路基、街道路面两边以及排水沟边0.5m以上。
直埋敷设的电缆引入构筑物,在贯穿墙孔处应设置保护管,管口应实施阻水堵塞。
直埋敷设电缆的接头配置,应符合下列规定:
(1)接头与邻近电缆的净距,不得小于0.25m。
(2)并列电缆的接头位置宜相互错开,且净距不宜小于0.5m。
(3) 斜坡地形处的接头安置,应呈水平状。
(4)重要回路的电缆接头,宜在其两侧约1.0m开始的局部段,按留有备用量方式敷设电缆。 5.3.9 直埋敷设电缆采取特殊换土回填时,回填土的土质应对电缆外护层无腐蚀性。